一、变更原因
1、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 1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准则的上述实施解答,本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日期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
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并考虑到有关数据可比性,公司已将运输费继续列报于“销售费用”。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2、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修订的主要内容
1、 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 1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 2021年11月1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解释15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特此说明。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