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以下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3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76.9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披露并实施的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进行,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预留份额分配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二)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确认的参加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监事会已对本次预留份额认购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预留份额分配及参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
三、关于《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36元/股。
独立董事:邱平、沙曙东、潘岩平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