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603515)_公司公告_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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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陈威如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未发现其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发现其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候选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且我们认为其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陈威如先生符合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提名陈威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1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57.5万股限制性股票。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家雍、苏锡嘉、卢生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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