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5证券简称:欧普照明公告编号:2025-02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含首次授予、预留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3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名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31,282股,由公司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3年3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3年3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3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3年4月12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5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6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在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6万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78人变更为271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679.8万股变更为653.8万股。
6、2023年1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4年6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8、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4年8月9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内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一)因激励对象离职而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因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而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业绩考核等级
个人业绩考核等级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A(优秀) | 100% |
B(良好) | 100% |
C(合格) | 80% |
D(待提升) | 0% |
E(不合格) | 0% |
三、回购数量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8人因离职、117人因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53,540股进行回购注销。
情形 | 人数(人) | 需回购注销股数(股) |
离职 | 28 | 467,600 |
绩效为C | 111 | 146,940 |
绩效为D、E | 6 | 39,000 |
合计 | 145 | 653,540 |
2023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人因离职、5人因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2,06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情形 | 人数(人) | 需回购注销股数(股) |
离职 | 1 | 140,000 |
绩效为C | 5 | 12,060 |
合计 | 6 | 152,060 |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9人因离职、132人因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25,682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情形 | 人数(人) | 需回购注销股数(股) |
离职 | 19 | 347,200 |
绩效为C | 129 | 165,582 |
绩效为D、E | 3 | 12,900 |
合计 | 151 | 525,682 |
(说明:离职人员中部分人员同时参加了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合并计算后实际离职总人数为36人,业绩考核不达标178人)。
四、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故本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9.52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8.61元/股;后于2024年7月25日,实施了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因此,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8.61元/股调整为7.76元/股。
五、本次拟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
单位:股
证券类别
证券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回购注销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 10,257,840 | -1,331,282 | 8,926,558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 734,891,075 | 0 | 734,891,075 |
合计 | 745,148,915 | -1,331,282 | 743,817,633 |
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限制性股票注销,注销程序尚需要一定时间,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本次回购注销暂不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六、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七、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注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因员工离职、业绩未达标情形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