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603515)_公司公告_欧普照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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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锡嘉)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苏锡嘉)

本人于2024年1月-2024年8月担任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规定及要求,勤勉尽责,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情况,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本人简历

本人苏锡嘉,男,1954年出生,加拿大国籍(香港永久居民),会计博士。本人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荣誉退休教授、中国金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兴业银行独立董事、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确认函提交董事会,就独立性与公司进行定期动态确认。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本人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参加公司召开的3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参加的董事会所涉及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该专门委员会中,对于公司财务报告、聘任审计机构、关联交易等事宜进行了审议,通过关注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外部审计的沟通工作、公司风险管理事项及公司重大事项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注了交易内容及必要性、定价机制、风控措施等,确保交易条款及预计关联交易年度额度于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列席股东大会、保持与董事长及管理层或负责团队有效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财务数据、内控建设等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战略研讨会,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讨,以期相关建议及观点能够对于管理层在战略布局、前沿研究、落地路径等方面有所帮助。

本人审查了董事会召开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独立董事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对相关议题内容以及关注内容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

意见。公司对独立董事开展的现场考察和交流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开展。报告期内,本人能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规及制度要求,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履行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审计计划相关安排、审计进程及审计结果等进行审议,勤勉尽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交流会,积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解答中小股东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中小股东间的互动,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情况2024年,本人现场工作天数10日。除现场参加会议外,本人充分利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间隙以及其他可利用的时间,对公司的经营场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本人详细检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审视了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成效,同时还监督了董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等。

在此过程中,本人多次聆听公司管理层的详细报告,通过电话交流、会议讨论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紧密而及时的沟通,积极参与并推动了公司的各项决策和治理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谨而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仅主动查阅和质询了决策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关键资料,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及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任职期间,我对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核查后,就其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决议事项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并相应发表了独立意见。通过审核,我认为,公司的整体运作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没有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相关议案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考核制度兑现,公司所披露的报酬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各项承诺事项均得以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经持续关注与监督,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未发生漏报、迟报情形,也未发生因信息披露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七)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选聘程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所有董事均能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履行职责和义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2024年各位董事勤勉尽职,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并提出专业建议,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内控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为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独立履职,谨慎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规及制度要求,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离任):苏锡嘉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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