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贾生华)
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贾生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出生于1962年,中国国籍,博士学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系主任、MBA教育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研究分会主任,“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常务理事,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滨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责,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履职期间,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2024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贾生华 | 6 | 6 | 0 | 0 | 4 | 0 | 0 | 1 | 2 |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就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工作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对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的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关联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及独立性,能够较好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依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业绩表现等,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4年履职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
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特此报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贾生华
2025年4月17日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宏伟)
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周宏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出生于1975年,中国国籍,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曾任上海市公房经营管理办公室科长,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办公室主任、中心副主任,现任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及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履职期间,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报告期内,本人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
2024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周宏伟 | 7 | 7 | 0 | 0 | 0 | 3 | 1 | 0 | 3 |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多场业绩说明会,实时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进行反馈并核实,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并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作。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本人更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对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均未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尽职,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公平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加强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宏伟
2025年4月17日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刚)
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赵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出生于1977年,中国国籍,会计学博士,教授。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助理研究员、常州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履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主动了解和获取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本人未对董事会各项提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2024年度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提案均投了同意票。
2024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赵刚 | 7 | 7 | 0 | 0 | 5 | 3 | 0 | 1 | 3 |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审计工作情况,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沟通。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业务开展等情况,在会计师出具意见及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确保本人对公司年度报告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通过公司组织的业绩说明会,实时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进行反馈并核实,切实回应中小股东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与公司管理层等保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工作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在召开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资料并及时传递,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对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对公司独立性无印象,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在制度建设、执行、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尽职,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按计划完成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续聘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参与审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关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运作情况,就相关事
项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不断加强与公司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刚2025年4月17日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高强)
作为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贾生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4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出生于1960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设银行浙江丽水地区分行党组成员、金温铁路专业支行行长、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杭州市之江支行行长、浙江省分行杭州公司客户部兼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风险总监、分行副行长,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建行大学客户关系学院院长等职。现任杭州久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五)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本人在任期内,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会前认真审阅了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以
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均投出赞成票。2024年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
高强 | 1 | 1 | 0 | 0 | 1 | 0 | 0 | 0 | 1 |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就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等形式,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作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监督,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及工作及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对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
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的各项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准则,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提交董事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审计报告。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9日、5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能力水平,较好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依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业绩表现等,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4年履职期间勤勉尽责,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事项,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同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特此报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强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