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罗芳、谢美山、张茵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罗芳、谢美山、张茵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