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本次组织架构调整后管理需求,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现行) |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总经理、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内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