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元成(603388)_公司公告_ST元成: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时间:

ST元成: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3388证券简称:ST元成公告编号:2025-048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25,624.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6%。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自查统计,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共计19笔,累计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25,624.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6%;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序号案件编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受理机构案由涉案金额(元)案件阶段
1(2025)赣0222民初268号景德镇市景常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宁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100,516.10一审
2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4)5825号2025)浙0102民初8457号蔡*大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城仲裁委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72,000.00一审
3(2025)浙0106民初516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杭州元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祝昌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3,541,480.80一审
4(2025)浙0591民初1538号南太湖(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祝昌人等、菏泽泽元生态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29,061,132.00一审
5(2025)浙0102民初122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祝昌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元成旅游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越龙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49,295,563.39一审
6(2025)浙0113民初298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324,932.48一审
7(2025)浙0113民初298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617,364.96一审
8(2025)浙0113民初2977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360,258.37一审
9(2025)浙0113民初2982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5,324,932.48一审
10(2025)浙0113民初297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617,364.96一审
11(2025)浙0113民初297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617,364.96一审
12(2025)浙0102民初10830号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872,143.00一审

二、重要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公司与原告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3,786.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6%,为公司重要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85号:

(一)案件当事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被告: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等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70,625.00元、罚息120,437.50元以及复利1,369.98元(其中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

13(2025)浙0781民初1753号温州翼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433,377.64一审
14(2025)苏0831民初1750号金湖县黎城街道工农村民委员会金湖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金湖县人民法院租赁合同纠纷2,195,513.95一审
15(2024)湘0103民初16864号长沙吉佳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石控股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设计合同纠纷514,800.00调解结案
16(2024)湘0111民初12372号长沙吉佳城市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设计合同纠纷451,200.00一审
17(2025)陕0527行审4号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人民法院劳动者工资151,800.00行政执行
18(2025)鲁1702民初3093号山东枫叶正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市泽元生态环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5,896.00一审判决
19(2025)浙0102民初10463号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城区人民法院旅店服务合同纠纷485,868.00一审立案
合计256,243,509.09/

年化4.5%自2024年9月22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1日;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化7.05%自2024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复利以拖欠利息170,625.00元为基数按年化7.05%自2024年12月22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31日,此后的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2,500.00元(以上合计金额人民币15,324,932.48元)。

2、判决其余被告等对元成股份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人、抵押房产、最高债权额)。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024年5月26日,原告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兴杭临平短货2024-047号),约定原告向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重定价日一年期LPR加1.25%确定为4.7%;每季末月的21日为计息日。

此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提前收贷的条件,第二十三条“补充条款”约定: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贷款人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贷款承诺,或由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贷款人可以有效自动撤销贷款承诺。本条约定的“贷款承诺”是指本合同项下未发放或未全部发放的借款;本条约定的“信用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资信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减弱,或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情形,以及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等。”

上述兴杭临平短贷2024-04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500万元。但原告与公司所签订的另一笔兴杭临平短贷2024-042号借款合同到期后,公司至今未归还本金1,500万元,并且拖欠了129,250.00元利息,且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截至起诉之日,公司存在19个执行案件,可见,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严重恶化。因此,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各被告发送《宣布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明确要求包括兴杭临平短贷2024-047号合同在内的未到期债务(合计12,000万元),于收到本通知后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公司于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否则原告将于2024年12月22日起要求公司支付罚息和复利。

截至起诉之日,公司未归还兴杭临平短贷2024-047号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且2024年9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的利息也拖欠未付(此前已结息至2024年9月21日)。因此,2024年12月22日起,原告有权要求公司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并在此之后计收罚息和复利。

另外,2021年6月7日,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兴余杭抵押2021-008号),并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公司以其拥有的采荷嘉业大厦4套房产向原告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最高主债权额1,026万元。抵押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6月7日至2031年6月6日。

2024年5月24日,其余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杭临平高保2024-034号),约定其余被告为公司对原告的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7年5月23日。

2024年5月24日,其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杭临平高保2024-035号)约定其一被告为公司对原告的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5月24日至2025年5月23日。现因公司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明显减弱,经过双方多次沟通仍拖欠不还已到期欠款本息,并在原告宣布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后继续拖欠应归还款项。原告为尽可能挽回资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依法依约承担还款责任。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6月26日)。

(五)案件相关事项

除上述案件号外,有以下案件号均为同一事项: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88号:涉及金额人民币30,617,364.96元,已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6月26日);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77号:涉及金额人民币15,360,258.37元,已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8月12日);

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82号:涉及金额人民币15,324,932.48元,已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6月20日);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75号:涉及金额人民币30,617,364.96元,已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8月12日);案件(2025)浙0113民初2978号:涉及金额人民币30,617,364.96元,已收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开庭时间暂定2025年6月20日)。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执行,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