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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20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并计入考核。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3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除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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