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4〕1195号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4年9月12日举行2014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公司定制软件业务的项目实施人员存在多个项目复用的情形,但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按单个项目准确归集核算人工成本,或将实施人员人工成本在各项目之间准确分摊。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中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