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小松)
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小松,男,中国国籍,1962年8月出生,工学博士,东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低碳型建筑环境设备与系统节能”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国际制冷学会(IIR)E2委员会委员,中国制冷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理事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等。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4年,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11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着重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大 |
会次数 | |||||
本年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11 | 11 | 0 | 0 | 否 | 2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出席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审阅相关文件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组织召开了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认为,独立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召开审前沟通会,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听取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发现、审计调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概况、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相关汇报,并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实地考察、会谈、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联系,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经营管理、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关注的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重点对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发表了意见,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市场价格公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定期报告均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数据准确详实,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改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仍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2023年年末总股本813,974,00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489,972.08元(含税)。本人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同时兼顾了对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了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锁及上市流通相关手续。同时,公司回购注销了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本人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规范,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均属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将对外担保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经核查,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总体评价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职,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较好地维护了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2025年,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其他董事、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积极为公司董事会民主决策、高效运行建言献策,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小松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