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顿电子(603328)_公司公告_依顿电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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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顿电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可以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对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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