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本人作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科技”)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何芹,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77年。会计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2003年2月至2004年1月,任浙江省温州大学经济学院讲师;2007年7月至2016年6月,历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审计系讲师、副教授;2016年7月至今,历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审计系副教授、教授;2022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会计学院副院长;2024年5月至今,任盛剑科技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本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因此,2024年度本人实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自2024年5月10日起。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召开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何芹 | 8 | 8 | 7 | 0 | 0 | 否 | 3 |
报告期内,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在会议期间,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现担任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次,本人均出席会议,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本人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2024年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的汇报;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审议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相关议案,切实履行职责。2024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 应参加会议次数 | 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审计委员会 | 4 | 4 | 4 | 0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2 | 2 | 2 | 0 |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次。对于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能够做到会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2024年,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起,充分利用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通过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与联系,关注并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情况,及时跟进有关事项后续执行、推进进展。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在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就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安排和关键审计内容等进行了讨论,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和财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在公司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审计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全面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主动关注公开渠道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机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就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时传递、了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各项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情况,并提出专业的意见或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不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推进,与本人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提供文件资料,能对本人提出的关注问题予以妥善的落实和改进,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公司及时组织本人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等培训活动,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事项,通过审查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人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对本次聘任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资质条件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伟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云先生、聂磊先生、章学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郁洪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聂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对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同意聘任郁洪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一并终止。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事前审议,认为公司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终止实施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及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作为公司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该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成就,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2025年,本人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何芹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