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科技(603324)_公司公告_盛剑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田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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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科技: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田新民)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剑科技”)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田新民,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66年。博士学位、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会长,主要从事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领导力、创造力和高教管理研究。2012年12月至今,任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和副主任、上海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副会长。其他兼职有:上海市行为科学学会常务副会长与秘书长、中国领导力研究中心主任、全球劳动力管理学会特聘顾问、上海市教委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职业咨询师资格认证专家、上海市企业联合会民主管理专业委员会顾问等。2021年5月至今,任盛剑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已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13次,出席股东大会5次,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及会议期间,与公司积极沟通,及时获取会议资料等相关信息,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具体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田新民131312005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本人担任公司第二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三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第二届战略委员会召开2次,第二届及第三届提名委员会合计召开3次,第二届及第三届审计委员会合计召开7次,本人均出席会议,对审议的各项议案无异议。本人认真审查被提名人资料,认真听取、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切实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2024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333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10
审计委员会7770
战略委员会2220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对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事项有关议案,本人能够做到会前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了解相关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2024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高度关注内外部环境以及市场行情变化,全面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与管理层及时沟通交流,关注董事会决议后续的执行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监督等相关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等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沟通和探讨,全面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责,就重大事项的最新进展与公司及时沟通,关注市场与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等各项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沟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情况,并提出专业的意见或建议。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本人在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享有同等的知情权。不定期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推进,与本人进行积极沟通,及时提供文件资料,能对本人提出的关注问题予以妥善的落实和改进,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公司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履职有关培训活动,及时传递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切实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等事项,通过审查相关事项的决策、执行等程序,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通过对选聘文件认真审查,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符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资质条件要求,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张伟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云先生、聂磊先生、章学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郁洪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聂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聂磊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阅读和分析,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公司《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一并终止。本人认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12月22日届满。本人认为,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规范运作。2025年,本人将继续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继续发挥沟通、监督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田新民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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