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贝电气(603320)_公司公告_迪贝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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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贝电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工作流程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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