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味食品(603317)_公司公告_天味食品: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12年3月2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天味食品: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2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3317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须知 ...... 2

二、2024年年度股东会议程 ...... 3

三、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5

议案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10

议案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4

议案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16

议案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17

议案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19

议案8、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20

议案9、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30

议案1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31

议案1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32

议案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9

议案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42

议案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68

议案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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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1、 为能及时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做好会务接待工作,希望拟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各位股东配合公司做好登记工作,并请登记出席股东会的各位股东准时出席会议。

2、 为保障会议秩序、提高会议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本次股东会会场。股东进入会场后,请自觉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

3、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在会议正式召开前到发言登记处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利益的,会议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不予回答。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

4、 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其投票表决无效。在进入表决程序前退场的股东,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股东会表决程序结束后股东提交的表决票将视为无效。

5、 如有其他要求,请及时与证券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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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议程

一、 会议时间:2025年4月22日13点30分

二、 会议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腾飞一路333号公司会议室

三、 主持人:董事长邓文

四、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五、 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宣布会议参加人数、代表股数

(三) 介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士的出席情况

(四) 推举监票人、计票人

(五) 股东逐条审议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3.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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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3.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09《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13.10《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邓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4.02选举唐璐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14.03选举于志勇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4.04选举吴学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4.05选举胡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选举吕先锫先生为独立董事

15.02选举陈祥贵先生为独立董事

15.03选举李铃女士为独立董事

(六) 股东发言及提问

(七) 股东进行现场表决

(八)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 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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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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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进一步持续完善和规范公司运作。现将董事会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公司经营情况

(一)聚焦降本增效,深化管理改革

公司通过供应链优化、数字化升级、管理机制改革等多维度推动降本增效,提升运营效率与盈利能力。

1、供应链成本优化:通过大订单锁价锁量、包材执行集采机制创新、优化原料等级等措施,实现成本节约;

2、数字化升级提效:通过构建营销一体化平台、业财融合系统、供应链无纸化项目、质量管控智能化等,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敏捷性,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降低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实现从“经验驱动”到“数据驱动”的跨越式发展;

3、管理机制改革:聚焦战略级项目,确保资源精准投入。通过预算分析和流程优化,严控费用无效支出。以绩效导向激励,推行“高目标-高责任-高绩效-高激励”机制,激发组织效能。管理费用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营销多元化布局,持续精耕渠道

1、公司坚持深化C端线上、线下渠道体系建设,并加强B端渠道的进一步挖掘,同时通过现有优势经销体系,赋能B、C两端,实现多方位、全渠道、多场景触达;

2、在B端,随着餐饮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客户对标准化、快速出餐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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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性价比提出更高要求,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供应链成本优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精细化成本管控降低产品价格,以更具竞争力的高性价比产品满足公司B端客户需求。虽然当前公司餐饮定制业务的利润率大幅低于公司平均水平,但通过规模效应和运营效率的提升,将会为公司未来盈利空间奠定基础;

3、在C端,公司搭建线下经销商战略联盟体系,以经销商为中心做生意增长,提升经销商市场运营能力和渠道服务能力,最终升级为品牌运营商。渠道上将食材关联网点、社区生鲜等近场景、近食材终端作为公司的开发重心;

4、在线上业务布局方面,我们着力构建全渠道数字化营销体系,基于内容电商、平台电商、社区电商及线上分销四大核心板块,深度洞察各渠道用户场景与行为特征,通过差异化运营策略实现精准触达。零售事业部与新零售事业部将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线上业务的精细化运营与快速增长。

(三)战略品类创新升级,助力品牌破圈

1、项目制高效运营:手工火锅、不辣汤、酸菜鱼三大战略品类采用项目经理统筹制,以目标为导向,通过更科学的顶层设计规划,执行过程中定期闭环追踪,快速抓取商机、解决问题,大幅提升管理效率,确保战略目标高效达成;

2、“争鲜抢厚”战略布局:围绕品牌定位,品牌投资将集中于品类品牌建设,聚焦厚火锅和鲜汤料的品牌心智打造,以此带动整体品牌认知及关联品类发展,建立整合营销传播能力。

(四)创新引领,突破研发能力边界

1、系统性创新体系升级:构建“产品+工艺+原料+技术+风味监测”五位一体创新矩阵,驱动产品更新迭代及大单品风味优势率进一步提升;

2、原料与工艺双突破:八大核心原料稳定性和品质不断提升,模块化工艺持续创新,朝着产品色、香、味定向调控的目标迈进,推动产品的精准、高效开发;

3、深入钻研基础研究:全面搭建微生物研究平台,完成微生物研究能力建设,核心菌种研究迈上新台阶;保鲜保质研究持续精进,实现美味和便捷的最佳平衡,为食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五)坚守食品安全“生命线”,打造天味质量标杆

1、原料风险防控方面,结合公司多年食品安全工作经验以及国内外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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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研究成果,通过以污染途径为核心建立了“基于污染途径的食品安全预警模型”,应用于供应商评审、原料风险识别与评估等方面。同时,推进高风险农产品初加工工厂备案,制定农产品初加工标准化工艺,通过备案管理及工艺优化,降低农产品原料初加工过程污染风险;

2、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方面,强化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防线,持续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量身定制年度重点检查计划,覆盖关键风险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隐患,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

3、推进QMS(质量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部署数据驱动的QMS系统,提升质量管控效率与客户满意度,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向科学化、智能化转型。

(六)构建新质引擎,强化数字化运营支撑能力

公司持续深化数字化战略布局,持续坚定地进行数字化建设投入,着力打造三大核心能力:

1、营销端构建智能物码分润体系,依托千万级消费数据分析,实现渠道动销和营销决策响应效率的提高;

2、生产端创新柔性智造模式,通过工艺参数数字化建模,将传统炒制环节的人工转化为系统数字化标准作业,严控质量,提升产品良率;

3、运营端升级ERP系统,扩大业务流程自动化覆盖率,提升跨部门协同效率;

4、在AI技术应用的探索层面,构建企业级自有知识平台,沉淀数据资产,搭建智能研发平台,加速风味创新,利用算法优化生产运营效能及赋能精准营销决策,通过数字化技术赋能打造智慧型企业,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

基于数据驱动的精准营销、柔性制造、智慧运营三位一体架构,公司已形成行业领先的数字竞争力壁垒,为持续领跑复合调味料市场筑牢护城河。

二、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4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确定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履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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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各委员会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效运作,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得到较好执行,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了保障。公司在强化日常监督及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键业务流程、关键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开展了自我评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总体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进一步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运行效果,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发展战略

(一)产品致胜

以“风味优势率”作为检验产品力的标准,从原料端、技术端、生产工艺端形成全链路闭环管理,推进关键项目的落地和突破,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

(二)渠道精耕

构建以“拓店增品”为主线的策略体系,继续开拓下沉市场,激发经销商积极性,共同推动渠道网点和产品拓展,渠道精细化运营,从细分渠道寻找增量机会。

(三)平台化能力建设

在内生外延并举的战略方针牵引下,向多品牌、多品类集团化运营做战略转型,打造平台化能力建设,通过夯实和完善各平台能力,实现集团内部跨组织资源的高效利用、跨品牌的高效协同发展。

(四)数字化转型,创新引领

持续坚定地进行数字化建设投入,聚焦核心领域,通过数字化落地,提升内部运营效率和敏捷性,通过数字化助力构建生态化平台,为企业构筑安全防线。

四、2025年董事会工作重点

2025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股东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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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日常工作,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董事会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争取较好地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争取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董事会还将根据资本市场规范要求,持续提升公司规范运营和治理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以便于投资者快捷、全面获取公司信息,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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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积极、认真、严谨和勤勉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进日常规范运作,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有效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2024年度监事会运作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及时就涉及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审议。全年共召开了11次监事会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会议届次召开日期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1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年3月7日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4年3月26日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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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4年4月25日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6月11日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4年7月26日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4年8月30日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4年9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4年10月24日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3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上述监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审议内容和程序等符合《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就会议情况和决议内容予以公告,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2024年度监事会监督履职情况

2024年,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购买理财产品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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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4年,监事会成员依照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诚信勤勉、尽职尽责、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及定期报告审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审阅了公司的定期报告,分别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审核,客观公正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监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仔细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发展有利;同时,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定价符合市场价格,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四)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后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生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情况。

(五)核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监事会对公司以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内部控制健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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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能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需要以及股东的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利润分配,其分配方案拟定,符合公司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2025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5年履职期间内,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依法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法出席股东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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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3: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完成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呈报股东会,请予以审议。

一、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会计数据2024年2023年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347,625.16314,856.1110.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463.5145,669.7536.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6,612.9040,437.164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034.3860,263.3236.13
2024年末2023年末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57,223.53432,703.975.67
总资产566,151.21527,369.087.35

二、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本期期末数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上期期末数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货币资金23,371.754.1346,666.368.85-49.92
其他流动资产50,915.108.99761.150.146,589.24
递延所得税资产2,293.060.411,066.780.2114.95
其他非流动资产449.870.084,508.280.85-90.02

1、货币资金:本期余额减少主要系本年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净支出增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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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2、其他流动资产:本期余额增加主要系本年购买大额存单尚未到期赎回所致。

3、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余额增加主要系瑞生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加点滋味,加点滋味自2024年12月31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加点滋味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4、其他非流动资产:本期余额减少主要系年初预付款对应的设备于本年到货所致。

三、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财务费用-582.82-1,156.34-49.6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2,034.3860,263.3236.1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171.08-33,579.9085.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487.82-24,469.9977.72

1、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利息收入减少所致。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销售增长,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增加。

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理财赎回较同期减少。

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比同期支付更多现金股利导致现金流出。

四、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论

以上财务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于2025年3月27日出具了XYZH/2025CDAA1B0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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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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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目标和2025年经营形势,公司管理层编制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如下:

一、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2025年度经营计划,以经审计的2024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在充分考虑相关各项基本假设的前提下,按照合并报表口径,经公司分析研究,编制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假设

(一)公司遵循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公司所处行业形势、市场行情无重大变化;

(三)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会有重大变化;

(四)公司主要原料成本价格将在正常范围内波动;

(五)现行主要税率、汇率不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的各项经营工作和计划能够顺利执行;

(七)无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2025年度主要预算指标

公司计划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长均不低于15%。该经营目标受未来经营环境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5: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2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6: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要求,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统一发布的内部控制评价格式指引,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了总结和分析,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7: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584,082,917.22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474,764,991.16元。

经董事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65,083,79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2,201,008股,故本次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为1,062,882,786股。

2.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故以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1,062,882,786股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584,585,532.3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4,635,066元,拟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以现金为对价,2024年度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25,166,461.78元)609,751,994.08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97.62%。

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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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8: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5)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28,596,491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29,999,98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309,996.6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21,689,990.3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3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XYZH/2020CDA40010号》验资报告。

(二)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74,844,378.50
减: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使用81,341,826.02
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使用36,184,069.83
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使用22,883,729.27
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使用10,460,126.65
银行手续费支出812.72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支出3,380,600,000.00
加:利息收入973,954.68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理财取得的投资收益30,484,367.71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回3,440,600,000.0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15,432,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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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
其中:存放于银行募集资金专户15,432,136.40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投入金额503,192,359.86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余额为15,432,136.40元,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将继续用于项目投资。另外,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1,240,000,000元,到期赎回后将根据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继续用于项目投资。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020年11月13日,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在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72192942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已终止并使用部分变更募集资金向“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增资,新增“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及“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

2023年1月12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四川天味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家园”)、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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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都西区支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天味家园在该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2857501040009137)“仅用于甲方二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余额
募集资金加:投资净收益减:理财产品合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1172192942061,113,211,688.67136,316,221.921,240,000,000.009,527,910.5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安德支行228575010400091375,663,300.27240,925.54-5,904,225.81
合计-1,118,874,988.94136,557,147.461,240,000,000.0015,432,136.40

注:上表中投资净收益金额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手续费支出后余额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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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162,169.0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5,086.98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132,000.00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50,319.24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81.40%
承诺投资 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调整后投资总额(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3)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3)/(2)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已终止并变更132,000.000.00未做分期承诺----已终止不适用不适用
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增资31,000.0058,694.34未做分期承诺8,134.1837,046.87-21,647.4763.12原计划为2024年12月,调整为2027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营销服务网络及数新增-16,212.95未做分期承诺3,618.427,342.48-8,870.4745.29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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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化升级建设项目
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新增-12,179.17未做分期承诺2,288.373,496.22-8,682.9528.71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新增-19,667.97未做分期承诺1,046.012,433.67-17,234.3012.37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63,000.00106,754.4315,086.9850,319.24-56,435.19----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1、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项目市场环境,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的议案》,该议案经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决定终止并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2)决定使用部分变更募集资金向“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增资27,694.34万元,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2年11月调整为2024年12月;3)新增“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6,212.95万元,建设期为3年;4)新增“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2,179.17万元,建设期为3年;5)新增“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9,667.97万元,建设期为3年。剩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积极筹划、科学审慎地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确保其可行性。 2、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受经济环境调整、行业发展情况及终端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动放缓“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整体投资进度,一方面将根据行业需求变化规划建设,另一方面也将根据设备和工艺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优化、改进生产线配置,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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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产品品质,提升产品竞争力,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适用性及长效性。同时,项目后期还需要开展设备调试、试生产以及设备验收等工作。根据目前项目建设进度,经公司审慎考量,决定将“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7年12月。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项目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受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及技术更新迭代等诸多因素影响,继续实施“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已不符合当前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规划,公司拟终止并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1、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2、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2024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购买理财产品3,380,600,000.00元,累计到期赎回理财产品3,440,600,000.00元,年末尚未到期赎回理财产品1,240,000,000.00元,累计理财收益为30,484,367.71元。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无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2、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可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2024年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购买理财产品3,380,600,000元,累计到期赎回理财产品3,440,600,000元,年末尚未到期赎回理财产品1,240,000,000元,累计理财收益为30,484,367.71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无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无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截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2)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58,694.34未做分期承诺8,134.1837,046.8763.12原计划为2024年12月,调整为2027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16,212.95未做分期承诺3,618.427,342.4845.29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12,179.17未做分期承诺2,288.373,496.2228.71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19,667.97未做分期承诺1,046.012,433.6712.37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106,754.43-15,086.9850,319.24----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募投项目)1、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和项目市场环境,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变更及延期的议案》,该议案经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决定终止并变更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天味食品调味品产业化项目”;2)决定使用部分变更募集资金向“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增资27,694.34万元,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2年11月调整为2024年12月;3)新增“营销服务网络及数字化升级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6,212.95万元,建设期为3年;4)新增“双流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2,179.17万元,建设期为3年;5)新增“家园生产基地综合技改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9,667.97万元,建设期为3年。剩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积极筹划、科学审慎地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确保其可行性。 2、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受经济环境调整、行业发展情况及终端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动放缓“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整体投资进度,一方面将根据行业需求变化规划建设,另一方面也将根据设备和工艺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优化、改进生产线配置,以提供更好的产品品质,提升产品竞争力,确保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适用性及长效性。同时,项目后期还需要开展设备调试、试生产以及设备验收等工作。根据目前项目建设进度,经公司审慎考量,决定将“食品、调味品产业化生产基地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7年12月。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不适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9: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公司董事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薪酬发放标准(以下均为含税额):

1、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另行单独发放董事津贴;

2、副董事长津贴30万元/年,独立董事津贴12万元/年。

四、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按月发放;

2、上述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3、公司董事因任期内辞任、改选、新聘等原因变化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董事属于利益相关方,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10: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制度,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方案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公司监事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薪酬发放标准(以下均为含税额):

公司监事领取岗位薪酬并领取监事津贴,其中监事津贴:监事会主席1500元/月,其他监事1000元/月。

四、其他规定

1、公司监事薪酬、津贴按月发放;

2、上述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3、公司监事因任期内辞任、改选、新聘等原因变化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监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监事属于利益相关方,均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11: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与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4年预计金额2024年实际发生金额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河南浩天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9,000.007,725.60-
北京千喜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300.000业务量未达预期
四川墨比品牌优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4,000.001,018.95业务量未达预期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四川张兵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4,384.03业务量未达预期
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000.00256.72业务量未达预期
向关联人购买设备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0,000.003,570.92业务量未达预期
合计34,300.0016,956.22-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数,下同。

(三)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关联人2025年预计金额本年年初至2025年3月28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上年实际发生金额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河南浩天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8,000.0042.537,725.60-
四川墨比品牌优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3,500.006.831,018.952025年预计业务量提升
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四川张兵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0.00900.674,384.032025年预计业务量提升
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300.0048.17256.72-
向关联人购买设备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5,000.00107.663,570.922025年预计业务量提升
合计22,800.001,105.8616,956.22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河南浩天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味美”)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南浩天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2日注册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78号23层240号注册资本:133.33333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外卖递送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小餐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瑞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生投资”)持有浩天味美股权比例为12.22%,同时,瑞生投资向浩天味美委派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浩天味美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四川墨比品牌优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比优创”)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墨比品牌优创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19年1月24日

注册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268号1栋6层17号

注册资本:105.2632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应链管理服务;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营销策划;新鲜水果批发;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文化用品设备出租;装卸搬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全资子企业海南博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博怀”)和瑞生投资通过受让老股和认购新股方式合计持有墨比优创9.95%股权。同时,公司向墨比优创委派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墨比优创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四川张兵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兵兵生物”)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四川张兵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注册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长春路西三段13号

注册资本:8231.581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南博怀原持有张兵兵生物17.7007%的股份,并向张兵兵生物委派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张兵兵生物属于公司关联方。2025年2月,海南博怀与张兵兵生物及其他受让方签订关于张兵兵生物的股权转让协议,将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张兵兵生物全部股份的出让。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四)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凤轩”)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抚顺独凤轩骨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时间:2001年10月11日

注册地点: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沈东二路61号

注册资本:13806.1866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调味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餐饮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南博怀、四川腾飞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管理层跟投平台)分别持有独凤轩的股权比例为5.65%、0.42%,海南博怀向独凤轩委派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独凤轩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五)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科”)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海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6年06月13日

注册地点: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镇社区13组

注册资本:3920.4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南博怀持有成都海科3.828%股权,同时,海南博怀向成都海科委派一名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规定,成都海科属于公司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原料采购、设备采购和销售商品等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市场原则,关联交易经各方确认,交易价格按下列顺序确定并执行,据实结算:

(一)执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二)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按照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市场价格并以与无关联的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交易价格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双方可随时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因此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上述关联交易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12: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谢芳女士,200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7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关毅先生,201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3家。

拟担任质量复核合伙人:苗策先生,200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拟担任签字项目合伙人谢芳女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关毅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苗策先生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信永中和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2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77万元,内控审计收费为15万元。按照上述定价原则,公司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

理层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13: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原条款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5,083,794元。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4,996,294元。
3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新增条款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8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5,083,79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4,996,29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9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10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1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2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5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支部成员若干名。其中,包括纪检委员1名。 董事会、总裁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总裁层。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党支部、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1名,其他支部成员若干名。其中,包括纪检委员1名。 董事会、总裁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总裁层。
16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17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18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9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0新增条款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1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2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23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生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况,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会行使的相关职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相关职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25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
26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27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28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9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0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1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2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3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34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35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6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37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8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9第七十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七十四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40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1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2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43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与同一届通过选举产生的监事的就任时间相同。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就任时间与同一届通过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就任时间相同。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4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45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6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47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48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9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50新增条款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1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3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4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55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6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7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58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责,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其职责,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9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60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但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1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62第一百四十条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63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64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65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66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员。
67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8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删除条款
为召开前5日,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传真、电话、微信等方式;但是遇到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69第一百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0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1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72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73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74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和电话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75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76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7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78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9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80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81新增条款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2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3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条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84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5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注: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另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全部调整为“股东会”,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类型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7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9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1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1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13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修订
1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1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6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修订
17回购股份管理制度修订
18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
19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20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制度全文。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议案14: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为确保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符合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提名邓文先生、唐璐女士、于志勇先生、吴学军先生、胡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制形式选举产生。上述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后,将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1.邓文,男,196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成都市粮油食品厂技术员,成都东风面粉厂助理工程师,成都市金牛区财贸办主任科员,成都市金牛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人员,成都市天味食品厂法人代表,成都天味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成都天味商贸有限公司监事,四川天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2.唐璐,女,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历任成都市军通通信公司文员,成都军星实业有限公司主管,西南网景信息服务中心主管,西南网景印务制版公司总经理,成都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成都天味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四川天味实业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3.于志勇,男,197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成都无缝钢管厂技术员,成都市委办公厅秘书,成都金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成都市新时代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成都天味食品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四川天味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行政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4.吴学军,男,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成都旺旺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区域主管、产品专员,四川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渠道专员,成都六里店连锁便民超市市场督导,四川天味实业有限公司大区销售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销售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5.胡涛,男,1982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西安麦得法药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员,西安皓天生物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认证主管,陕西正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质量部部长,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经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经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心总监。现任公司技术总监、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心总监。

议案15: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为确保公司董事会人员结构符合要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提名吕先锫先生、陈祥贵先生、李铃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以累积投票制形式选举产生。上述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为董事后,将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况。

本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

异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1.吕先锫,男,196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历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审计处处长。现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000568.SZ)、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002246.SZ)、公司独立董事,四川教育审计学会会长。

2.陈祥贵,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四川大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出站,二级教授,研究方向为食品营养与安全。历任四川阿坝州农科所技术员,西华大学讲师、副教授、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西华大学专职教授,四川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成都市企业检测技术协会理事长,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独立董事。3.李铃,女,1986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授薪合伙人。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88636.SH)、公司独立董事,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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