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鞍股份(603315)_公司公告_福鞍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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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4-26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计政策变更系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8号。对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根据解释第18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对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留存收益的累计影响数为0,对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2023年度(合并)2023年度(母公司)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销售费用7,750,276.407,164,148.645,430,351.634,844,223.87
营业成本821,931,857.83822,517,985.59427,448,563.98428,034,691.74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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