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3证券简称:得邦照明公告编号:2025-028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得邦进出口是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人民币38,0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余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86.22%,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阳市支行”)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和账户透支。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农行东阳市支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
币38,000万元的质押担保,并于2025年5月27日与农行东阳市支行签署《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3月6日和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8.3亿元,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相互调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和2025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 担保预计有效期 | 是否关联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 |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 100% | 86.22% | 52,000 | 38,000 | 10.47% | 1年 | 否 | 否 |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注册资本:14,758.83万元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203,791.47万元,负债总额166,
575.66万元,净资产37,215.81万元,营业收入292,969.14万元,净利润14,061.7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84,176.44万元,负债总额162,406.93万元,净资产21,769.51万元,营业收入57,542.43万元,净利润112.86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质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出质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最高额质押担保
(三)担保债权之最高余额:人民币38,000万元
(四)担保范围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五)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同意以存单出质。
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捌仟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六)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
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出质权利被查封、冻结。
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2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15,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0%、31.70%。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为2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15,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0%、31.70%。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1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32%。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
担保的情况。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报备文件《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编号:3310072025000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