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相应内容,内容涉及:删除关于监事、监事会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等,具体修订条款明细如下: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三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 | 第三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 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门和法律顾问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日期修订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