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证券简称:快克智能公告编号:2025-025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54.78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74元/股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内容详见次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7)。
3、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5月21日,公司披露了《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2)。
5、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会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4.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74元/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54.78万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262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74元/股。
5、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约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约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刘志宏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4.13% | 0.08% |
2 | 窦小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4.13% | 0.08% |
核心技术骨干(188人) | 288.00 | 59.41% | 1.16% | ||
核心业务骨干(60人) | 112.28 | 23.16% | 0.45% | ||
其他核心骨干(12人) | 14.50 | 2.99% | 0.06%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 454.78 | 93.81% | 1.83%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尚未实施,公司预计将在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进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公司董事会同意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1.39元/股调整为10.74元/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6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4.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74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454.78 | 5,716.58 | 2,054.00 | 2,451.78 | 955.15 | 255.66 |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
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及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后,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