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集团(603195)_公司公告_公牛集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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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4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53人;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9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0.02%;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5月9日出具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7,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7,9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注销。

(六)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1,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1,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76.13元/股调整为7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2日完成注销。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9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八)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88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88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

(九)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1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5,1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十)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4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74.13元/股调整为71.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2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67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十二)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1.7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1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

(十三)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1.7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1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31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十四)2023年6月8日,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8股。

(十五)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53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0年7月6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7月5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满足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即2019-2021年)的平均水平。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14,081,373,030.94元,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即2019-2021年)的平均水平,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设置个人绩效考核。现有的359名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5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余348名激励对象均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综上,353位激励对象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35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7,599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02%。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获授数量的比例
蔡映峰董事、副总裁18,5005,550030%
刘圣松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7,8238,347030%
周正华董事、副总裁19,3875,816030%
李国强副总裁20,4236,127030%
张丽娜副总裁、财务总监11,1003,330030%
核心高层管理人员(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合计(348人)628,097188,429030%
合计(353人)725,330217,599030%

注:

1、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8股。因此,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上述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所产生的尾数已经四舍五入处理,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以上市流通日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35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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