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1.00万股调整为149.77万股。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8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149.77万股调整为221.6596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以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授予日)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6月9日为授予日,向762名激励对象授予221.6596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