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公牛集团2020年特别人才持股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
编号:国金-(DY)2020-公牛集团人才持股-01-补01
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
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088号1106
法定代表人:马骏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鉴于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各方已签订如下协议:
1、编号为国金-(DY)2020-公牛集团人才持股-01的《国金证券公牛集团2020年特别人才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现经各方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就资产管理合同相关事宜做出如下约定:
一、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如下变更或调整:
资产管理合同章节
资产管理合同章节 | 原表述 | 变更为 |
三、承诺与声明→(三)投资者声明 | 删除第7条:7.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本单一计划资产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所管理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所管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股票收益权转让项目、或者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等。 | |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五)单一计划存续期限 | (五)单一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5】年。 | (五)单一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8】年。 |
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 (一)本单一计划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二)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单一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但需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单一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的关联方、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 | (一)本计划关联方的范围本计划的关联方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前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官方网站(www.gjzq-zg.com.cn)、托管人年度报告查询本计划关联方。(二)本计划关联交易的情形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运用资管计划的资产开展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三)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四)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计划委托人不得因本单一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三)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四)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计划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计划委托人不得因本单一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 (2)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设立的其他金融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3)投资于关联方作为本计划交易对手方的交易,包括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含逆回购质押券)。(三)本计划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因与本章节第(一)部分规定的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以上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它关联交易情形为一般关联交易。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以上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划分标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四)管理人对本计划关联交易的内部管控机制1、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事前管理人应履行内部适当审批程序,遵守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平和诚信、披露和报备以及合法性原则,投资经理对关联交易承担第一责任,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允性进行审核。2、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可被视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从事该等一般关联交易, |
管理人无需就一般关联交易分别另行取得投资者的个别授权,但该种投资行为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管理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公平对待受托财产。管理人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逐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的,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投资者和托管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受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不得因本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五)本计划除关联交易情形之外的利益冲突情形本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聘请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业务协助(如有)、估值核算】服务。本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
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管理人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六)本章节所列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关联交易的审批安排,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外,均系管理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如该等制度发生修改或变更导致上述内容调整的,管理人将执行修改后的制度,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管理人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六)本章节所列的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关联交易的审批安排,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外,均系管理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如该等制度发生修改或变更导致上述内容调整的,管理人将执行修改后的制度,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 ||
十九、风险揭示→(七)从事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 (七)关联交易风险本单一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单一计划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及时向委托人/投资者进行披露。 | (七)从事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1)关联交易风险1)一般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并事后书面告知投资者和通知托管人。无需事前再次就具体关联交易逐笔取得投资者同意,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要素的风险。2)重大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管理人可能在投资范围内开展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较高,可能对产品的投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 |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虽然管理人设置了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分层管理,但仍可能因管理人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在本合同采用事先统一授权同意模式、存在投资者未被逐笔征询并在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时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此外,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受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该类证券价格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2)除关联交易情形之外的利益冲突风险本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聘请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业务协助(如有)、估值核算】服务。本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投资者知悉并
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 ||
附件十三、风险揭示书→三、一般风险揭示→(七)从事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 (七)关联交易风险本单一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存在被监管层否定的政策风险和相应的关联交易风险。若本单一计划投资运作中发生此类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及时向委托人/投资者进行披露。 | (七)从事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1)关联交易风险1)一般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并事后书面告知投资者和通知托管人。无需事前再次就具体关联交易逐笔取得投资者同意,存在投资者在一般关联交易完成前未充分知晓具体交易要素的风险。2)重大关联交易风险:本计划管理人可能在投资范围内开展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或比例较高,可能对产品的投资运作产生较大影响。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虽然管理人设置了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分层管理,但仍可能因管理人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在本合同采用事先统一授权同意模式、存在投资者未被逐笔征询并 |
在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时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此外,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受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该类证券价格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2)除关联交易情形之外的利益冲突风险本计划管理人为本计划聘请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业务协助(如有)、估值核算】服务。本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二、相应调整资产管理合同中其他条款序号。
三、本补充协议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
立并生效,至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终止。
四、本补充协议与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本补充协议壹式【肆】份,投资者、托管人各持【壹】份,管理人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适用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资产管理合同亦未予规定的,可由各方一致同意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公牛集团2020年特别人才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之补充协议一》签署页)
投资者(盖章):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特别人才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管理人(盖章):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托管人(盖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