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
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时间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执行该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