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马科技(603181)_公司公告_皇马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

皇马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3
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4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0.36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51,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498.21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01.7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 年 8 月 18 日出具天健验〔2017〕3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年产 8.5 万吨高端功能性表面活性剂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科安”)。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于 2017 年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签订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分别签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开户银行签署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行 专户用途 账号 金额(万元) 浙江皇马 华夏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 限公司绍兴上虞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3253000000582843 有限公司 支行 浙江皇马 浙江上虞农村商 年产 10 万吨特种表 科技股份 业银行股份有限 面活性剂新型智能 201000178373978  49,100 有限公司 公司章镇支行 化综合技改项目 浙江绿科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产 8.5 万吨高端 安化学有 份有限公司上虞 功能性表面活性剂 1211022029200163422 0 限公司 支行 项目 注: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专户(账号:201000178373978)的金额包含: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法定信披费等合计 1,798.21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13253000000582843,截至 2017 年 9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楼瑜、王颖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0 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新型智能化综合技改项目 甲方: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镇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201000178373978,截至 2017 年 9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491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 10 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新型智能化综合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储,或购买不同期限银行保本理财,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续存、或继续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并通知丙方,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财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楼瑜、王颖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8.5万吨高端功能性表面活性剂项目 甲方: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户名: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账号为 1211022029200163422,截至 2017年 9 月 4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子公司乙方实施年产 8.5 万吨高端功能性表面活性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作为乙方的母公司有责任确保乙方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 方 、 乙 方 授 权 丁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楼 瑜 ( 身 份 证 号 码 :332526198212200043 )、王颖(身份证号码:32092319780618003X)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皇马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7 年 9 月 13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