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闫建来)
作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履职期间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闫建来:男,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年
月毕业于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内燃机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85年
月至1988年
月,就职于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中汽总公司)从事全国汽车零部件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轿车国产化定点和投资工作。1988年
月至1989年
月,参加中央赴豫讲师团赴河南南阳教育学院担任教学工作;1989年
月至1999年
月,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联营公司任规划部长,其间短期担任直属企业行政领导;1999年
月至2005年
月,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工作,历任零部件事业部主任、《中国汽车导讯》执行主编、创建“汽车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并担任“汽车行业反倾销咨询服务中心”主任;2006年
月至2023年
月在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工作,历任展览科普部部长、零部件部部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现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专务秘书长。2020年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
次董事会和
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赞成,未提出过异议。出席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 | ||||||
应出席(次) | 亲自出席(次)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应出席(次) | 亲自出席(次) | 是否参加年度股东大会 | ||
闫建来 | 8 | 8 | 7 | 0 | 0 | 1 | 1 | 是 | 否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我担任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公司召开战略委员会
次,我均出席了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我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与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我非常关注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并及时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相关的报道内容。
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组织召开会议,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本人工作,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全面提供公司相关资料,充分保证本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积极组织本人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独立董事履职等相关培训,为本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积极有效的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认为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是在公司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年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
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较为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李新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执业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能力,满足财务负责人任职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的议案》等议案,选举/聘任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提供的简历,本人认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议流程,制定了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所处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考核、发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2024年4月29日和2024年5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5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上述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其他作为独立董事,我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利润分配等事项重点关注,未发现违规行为。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履职期间,我本着忠实、勤勉、独立、谨慎的原则,以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我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运用汽车产业领域的知识及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闫建来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