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
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渤海邮轮有限公司拟对已履行司法程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
被核销单位名称 | 应收账款 性质 | 核销金额(元) | 核销原因 | 款项是否由关联交易产生 |
广西海丝明港国际邮轮管理有限公司 | “中华泰山”号包船款 | 12,309,210.72 | 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确认无法收回 | 否 |
合计 | / | 12,309,210.72 | / | / |
公司相关部门已对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做到账销案存,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债务方公司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二、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应收账款的核销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核销应收账款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核销应收账款。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