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条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及依据,报送证券部。申请部门、子公司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后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表详见附件2)、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河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附件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3:《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型 | □国家秘密□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 ||
处理方式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依据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内幕知情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登记时间 | ||||||||||
登记人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知情日期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知情人签字确认 |
注:1.知情人身份类型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手方、交易对手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作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