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8号》发印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日期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将公司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营业成本 | 8,052,875,208.50 | 8,146,879,233.40 | 94,004,024.90 |
销售费用 | 1,340,595,906.25 | 1,246,591,881.35 | -94,004,024.90 |
其他流动负债 | 9,737,100.34 | 98,991,324.14 | 89,254,223.80 |
预计负债 | 125,016,179.18 | 35,761,955.38 | -89,254,223.80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3年(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营业成本 | 7,138,854,144.75 | 7,159,154,390.02 | 20,300,245.27 |
销售费用 | 169,591,500.72 | 149,291,255.45 | -20,300,245.27 |
其他流动负债 | 5,348,655.62 | 18,203,056.77 | 12,854,401.15 |
预计负债 | 12,854,401.15 | -12,854,401.15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