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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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制《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3),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2)。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视情况依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予以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时间 | 知悉地点 | 知悉方式 |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保证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相关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日期:
事项内容 | ||
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填报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 | |
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