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转型升级,拟对公司原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另外,鉴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最新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
1 |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油墨、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互联网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油墨、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化工原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物业管理;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2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均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其有效性、提请聘任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的建议,广泛搜寻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以考核评价等。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