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延期。本次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168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6.6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04元,共计募集资金33,469.38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301.8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30,167.4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于2017年10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431.7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8,735.7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38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1、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期限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次变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年产3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年产3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原定于2021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在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后因环保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放缓,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推迟至2022年12月31日(推迟情况已在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
近三年来,由于政府审批环节进度缓慢、厂区搬迁工作受阻等因素;同时,受到外部环境变化、相应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工期延误;随着油墨制造业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设计和设备进行了调整和变更。根据该项目目前的实际建设情况,在综合考虑后期整体施工进展的基础上,公司经审慎研究论证后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按进度实施,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保障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强化对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密切关注项目施工进展,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通过科学高效的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一致同意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因此,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延期事宜主要受外部环境等客观原因导致,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