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认真自查、逐项论证,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推动公司主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亦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五、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六、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监事:孙国磊、张银滨、王秀玲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