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_公司公告_东方材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

时间:

东方材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成立。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职审计人员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专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且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该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3.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5.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四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主任委员提议;

(二)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除情况紧急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或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报告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 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 4月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