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投诉举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舞弊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舞弊的概念及形式;反舞弊的责任归属;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及职能;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和报告;投诉举报的保密和奖励等。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四条 董事会及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审计部责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各机构/部门负责本组织内部的反舞弊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受、索要和支付贿赂或回扣; 包括但不限于收受现金、微信红包、购物卡、礼品卡(提货单)、有价证券或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安排亲属、提供经营便利等其他非现金形式的利益输送。
(二)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四)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采购付款等;
(五)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越权签署合同、文件等给公司带来风险的行为;
(七)员工利用职务便利, 使用本人(含亲友)控制或参与经营的利益冲突相关体,转售订单或其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八)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谋取公司不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章 反舞弊工作职责划分、方式及常设机构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为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点责任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 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所辖部门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第七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 最高管理层应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进行有效宣传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反舞弊相关的知识培训;
(三)审计部负责定期对相关管理层、关键岗位员工、全体员工等进行反舞弊培训及宣讲;
(四)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检举揭发的行为给予肯定。
第八条 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的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包括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协助管理层各部门进行年度反舞弊工作的风险评估;进行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独立评估;协助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专项调查及报告。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把所辖部门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开展的具体内容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评估公司及子公司各业务层面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控制机制,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 管理层在进行年度的企业风险评估时,应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要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会计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等。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应建立内部的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准备聘用或晋升到经理级别(含经理级别)的以上的员工入职/晋升时签署《反舞弊廉洁承诺书》,并要求员工在入职/晋升时需申报员工自身及亲属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销售部、采购部、品控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等负责与对外商务伙伴、长期供应商、重大项目供应商签署《合作伙伴商业廉洁承诺书》,宣扬诚信、公平的商业准则。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经理及经理以上级别)人员、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销售部、采购部、品控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涉及经济业务应与公司签署《反舞弊廉洁承诺书》。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信箱(实体)等渠道并对外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
渠道如下:
1.设立公司反舞弊举报热线;
2.设立公司反舞弊举报邮箱;
3.设立由专人负责收集投诉举报信息的实体信箱。
第十五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外部投诉举报的窗口,负责收集、汇总各渠道提供的反舞弊线索,应在事先呈报并获得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执行反舞弊立项调查,调查立项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由董事会、公司高层管理制定的反舞弊调查;
(二)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获批执行的反舞弊调查;
(三)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舞弊的迹象或风险而展开的反舞弊调查。
第十六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总监级别以下)的匿名举报,由审计部做初步评估、调研后决定是否单独上报;若涉及中层管理人员(总监级别及以上)的匿名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总经理批准是否立项调查。对于实名举报,无论被举报人员职级,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总经理批准是否立项调查;审计部负责每月将收到的所有投诉、举报线索列示并呈报总经理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进行反舞弊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证据,视需要还可联合公司内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被调查人员不得对事实隐瞒或无故拒绝配合调查,否则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反舞弊调查项目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注立项后,审计部将拟定调查范围、时间、以及相关参与人员,并以邮件的形式正式下发《审计通知函》,收到《审计通知函》的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中如涉及到制度及流程缺陷,审计部负责在报告中明确列示,相关部门应根据报告内容对内控缺陷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反舞弊调查项目将形成书面报告的形式,呈交董事会及总经理,经审核批准后视情况由审计部进行发布,调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总裁办、审计部负责归档。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批准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或总经理指定的部门或人员跟进后续处理,对于被举报人的处罚应按照公司人力资源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 反舞弊举报的保密和奖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接收举报的部门、参与舞弊案件调查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舞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亦应对未经审核的调查内容及结论保密,不得私下议论、传播、讨论与调查相关的事宜,以确保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泄露检举信息或对举报人员、调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可予以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劳动合同;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反舞弊线索,或提供相关切实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公司将综合考量举报事项的性质、为公司实际挽回经济损失程度等,对举报人进行酌情奖励,奖励具体形式和金额由审计部提报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是在董事会授权下、由审计部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