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回报公司股东及公司长远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预计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金额是基于2022年双方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作出的合理预计,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和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庄盛鑫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确认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同意公司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做出的预计。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3)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六、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环节,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财务报表的有效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我们同意上述评价报告。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工作中,公正客观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时考虑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十、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选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张华林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补选董事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张华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李若山、朱根林、陈国良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