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_公司公告_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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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2-0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引起的权益变动,公司股东樊家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10,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樊家驹的通知,樊家驹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2月7日签署了《樊家驹与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樊家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0,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67%)以每股34.884元的价格转让给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款总额为376,747,200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4RUK91X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项目投资;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2020年01月17日至2023年01月16日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樊家驹
性别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号码P804***(*)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

3、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君斐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305****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持股情况变更股份本次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股)(%)(股)(%)
樊家驹14,873,8047.39210,800,0005.3674,073,8042.024
朱君斐17,787,8408.8400017,787,8408.84
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10,800,0005.36710,800,0005.36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樊家驹乙方(受让方):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0,800,000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367%)及上述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利、权力和权益(包括与上述目标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和利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

3、转让价款

本次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东方材料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34.884元/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376,747,200元(大写:

叁亿柒仟陆佰柒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4、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与股份交割

(1)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标的股份一次性过户给受让方。

(2)受让方分两期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二期:受让方应于收到转让方出具的完税凭证且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276,747,200元(大写:贰亿柒仟陆佰柒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

(3)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处置权,具体以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5、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6、持股期限的约定

受让方秉承价值投资理念,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在满足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长期持股,根据届时有效的交易规则进行减持。

7、保证和承诺

(1)转让方的保证和承诺

i. 转让方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有足够的能力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ii. 转让方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全部权利,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所有的资格条件和/或行为能力。转让方保证本次拟转让的股份系其真实所有,对拟转让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或其它权利负担,未被查封、冻结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和权利纠纷(包含潜在纠纷)。iii. 转让方保证,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不会导致与以

转让方为一方当事人而签署或存在的其他任何协议、合同或契约性文件的任何条款、约定或规定相矛盾、冲突。

iv. 转让方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转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2)受让方的保证和承诺

i. 受让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依照《合伙企业法》、

《民法典》及其合伙协议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有足够的能力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ii.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与受让方合伙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签订的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iii. 受让方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及时配合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办理本次转让涉

及的权益变动披露及交易所问询答复(如有)。

8、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 在本次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前,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3)除由于受让方未按期支付转让价款导致的延迟外,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4)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5)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其他方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通知在到达其他方时生效,协议在通知到达时即解除。如本协议解除,在解除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应将收到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退还给受让方。

(7)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一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

利。

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受让方延迟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承担每日0.06%的滞纳金。如本协议解除,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受让方退还收到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按照应退未退金额承担每日

0.06%的滞纳金。

(2)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为追偿所需支付的费用,并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4)争议经双方协商后三十日内仍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开庭地点为上海。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按照仲裁规则选定。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得任何该等仲裁裁决及时得以执行,并就此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樊家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三)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部分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樊家驹);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都交子东方投资发展合伙企业)。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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