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发智汇东方信息化平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了提升公司生产和管理的智能化,促进公司数字化转型,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山东华云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签署《智汇东方信息化平台科技研发协议》。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新增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营和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陈国良、朱根林、李若山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