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发智汇东方信息化平台暨关联交易认可意见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山东华云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签署《智汇东方信息化平台科技研发协议》,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公司经营相关,充分考虑了交易的公平公允性和审慎性,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国良、朱根林、李若山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