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刘翰林、钟明强和非独立董事李素珍组成,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人士刘翰林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2020年度共召开了3次会议,各委员均亲自参加,审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具体事项如下:
会议 | 召开日期 | 审议事项 | 决议情况 |
第 |
四届董事会审
2020
年第一次会议 |
20年4月
2 |
8日
、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
、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
、通过《2020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4 |
、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
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5 |
、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一致同意 |
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
2020
年第二次会议 | 20 |
20年8月
7日
1 | 1 |
、通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通过《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
》
、通过《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 一致同意 |
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
2020
年第三次会议 | 20 |
20年10
29日
月 | 通过《 |
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台的有关法规和规则,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机构的聘任,内部审计的监督,公司内、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财务信息的审核与披露,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核等。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关工作履职情况
1、定期报告等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了对本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募集资金使用等的审阅工作,并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等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协调、明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履行专业职责并发表专业意见,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监督、核查职能。经认真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能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经事先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督管理局事先报告沟通,公司更换了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公司原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2020年12月25日召开董事会四届六次会议,同意更换公司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由202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容诚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地了解和审查,认为其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因此,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容诚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执行审计工作,并结合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等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审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部敦促公司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内控检查及督促整改工作,强化内控工作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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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刘翰林、钟明强、李素珍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