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四届五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独立董事提名程序规范,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亦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以下无正文)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