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本次出售部分闲置不动产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充裕。本次出售不会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议案表示同意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0年10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范 宏
刘翰林
王秩龙
2020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