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2531000 |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
保荐代表人 | 顾峥、缪佳易 |
联系电话 | 021-23219000 |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110 |
注册资本 | 143,733,38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8(8层)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 |
法定代表人 | 樊黎黎 |
实际控制人 | 樊家驹、朱君斐夫妇 |
联系人 | 周其华 |
联系电话 | 0576-842758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7年9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7年10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