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_公司公告_东方材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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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87号)核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2,5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04元,募集资金总额334,693,768.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7,335,849.0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357,918.96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389号”《验资报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东方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进度制定相应 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未发生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与东方材料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对东方材料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规范等东方材料执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等东方材料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东方材料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就市场传闻进行了及时的回应和澄清,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2020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对东方材料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东方材料未发生该等情况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8、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9年度,保荐机构发表“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等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东方材料在2019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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