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9-050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7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北路118号8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5,968,08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810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经理樊家驹,副总经理朱君斐,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其华,财务总监王秀玲等公司高管均亲自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5,957,189 | 99.9873 | 0 | 0.0000 | 10,900 | 0.0127 |
2、 议案名称:
《关于审议<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609,189 | 99.9868 | 0 | 0.0000 | 10,900 | 0.0132 |
3、 议案名称: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609,189 | 99.9868 | 0 | 0.0000 | 10,900 | 0.0132 |
4、 议案名称:
《关于审议<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609,189 | 99.9868 | 0 | 0.0000 | 10,900 | 0.0132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1,535,000 | 99.2949 | 0 | 0.0000 | 10,900 | 0.7051 |
2 | 《关于审议<新东方新材料股 | 0 | 0.0000 | 0 | 0.0000 | 10,900 | 100.0000 |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0 | 0.0000 | 0 | 0.0000 | 10,900 | 100.0000 |
4 | 《关于审议<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 0 | 0.0000 | 0 | 0.0000 | 10,900 | 10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樊家骅因女儿樊黎红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台州市黄岩亲加亲投资有限公司因法人代表朱建玲参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此,上述两位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议案3、议案4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崇华、童智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