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涉及的部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2、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和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体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4、同意将有关持股计划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