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_公司公告_东方材料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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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19-03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8元

? 相关日期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82019/6/192019/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实施本次权益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库存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即:公司总股本143,733,380股-回购库存股1,470,040股=142,263,340股。按照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名单,每10股派发现金2.8元(含税),预计派发的现金红利合计39,833,735.2元(含税)。4. 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2,263,340×0.28÷143,733,380≈0.2771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0]÷(1+0)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9/6/182019/6/192019/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

樊家驹、朱君斐、樊家驯、樊家骅、单志强、北京建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汇金玖三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州嘉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10名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2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有关本次权益分派的问题,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6-84275888联系人:曾广锋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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