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涉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调整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更为合理地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全资子公司新东方新材料(滕州)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环保型包装油墨、3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契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容量、提高经营业绩,具有可行性。
3、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表示同意。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