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该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合乎要求。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续聘有利于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的健全,也有利于保障审计工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勇、胡志强、许述财2022年4月29日